本次调查地块位于新泰市宫里镇政府东南450m,占地面积2490.69m2,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441401°,北纬35.907981°。该调查地块(原新泰市宫里福利合成材料厂地块)于1993年租用原新泰市玻纤玻钢总厂部分地块作为厂区,将原新泰市玻纤玻钢总厂储油池(储油池采用地上建筑的方式进行储油)改造为原新泰市宫里福利合成材料厂的生产车间,办公场所及仓库利用原有地块修建。原新泰市宫里福利合成材料厂主要生产水溶性SR-1树脂,实际生产能力小于50t/a,所属行业类别为化工行业,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规划用途不确定。原新泰市宫里福利合成材料厂于2017年停产,停产至今该地块处于闲置状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以及原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2年5月地块使用人安会远委托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开展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成立调查项目组,对该地块进行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资料收集,识别、判断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可能性,分析生产环节上可能存在的排污点、污染因子、污染途径等,并开展采样及样品测试等相关工作,确定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程度,最终编制形成报告。由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评审会,报告中与初步调查结果明显不统一(土壤监测点位不合适),报告结论不可信,未通过技术评审。
2023年9月9日分别对调查地块土壤及池体内地表水进行重新布点及采样分析,初步采样阶段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5个(包括1个对照点),送检土壤样品7个:
除铬(六价)外,其余所有重金属检测项目(铜、镍、铅、镉、砷、汞)及石油烃(C10-C40)均被检出,以上检出项目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GB36600-2018);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丙酮均未检出;氟化物、氨氮、全氮均被检出,检出项目均低于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参照);总铬低于江苏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 4712—2024)》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参照)。
厂区内池体地表水总氮不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V类标准值,原因如下:水池内存储雨水,因为长时间不清理,导致总氮超标,目前池体内存水已被清理;其余指标均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值。综合以上总结分析,本地块土壤环境状况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参照)及江苏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 4712—2024)》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参照)要求。厂区内池体地表水总氮不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V类标准值,原因如下:水池内存储雨水,因为长时间不清理,导致总氮超标,目前池体内存水已被清理;其余指标均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值。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发布稿)》(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本次调查地块未受到污染,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后续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